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

2019-02-27

交监察发[2000]516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(局、委),上海、天津市政工程局,部属各单位,部内各单位: 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,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,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,按照部《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的要求,决定在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《廉政合同》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 一、从2001年1月1日起

交监察发[2000]51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(局、委),上海、天津市政工程局,部属各单位,部内各单位:

  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工作,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,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,按照部《在交通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的要求,决定在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《廉政合同》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从2001年1月1日起,凡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,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,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)行政关系隶属于交通部门的新开工基础设施项目,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)与承包商(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)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《廉政合同》。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、水运和交通支持系统建设。

  二、《廉政合同》的内容包括: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应该履行的廉政行为;各方在廉政建设中的权力、义务和责任;各方的违约责任;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电位及进行检查的方法、标准及时间约定等(见《廉政合同范本》)。

  《廉政合同范本》为推荐文本,可根据本地区、本单位的实际增加条款,但内容不得与推荐范本相悖。

  三、项目法人(建设单位)对《廉政合同》的签订和合同的样本要事先声明,与工程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施工、监理投标的单位,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。

  四、《廉政合同》的监督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与工程合同一并归档备查。工程验收时应将《廉政合同》的内容一起检查验收,没有签订《廉政合同》的,在工程验收时应视为缺损项目进行考评。

  五、推行《廉政合同》是一项涉及面广、政策性强的工作,各级党政领导,特别是一把手要加强领导,把推行《廉政合同》作为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,精心组织,抓好落实。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广大干部、职工的宣传、教育和培训,使之了解推行《廉政合同》的重要意义,掌握《廉政合同》的内容与具体操作方法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,做好协调工作。

  六、各地区、各单位在推行《廉政合同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,抓好试点,树立典型,把握好推行《廉政合同》的关键环节。在具体操作时,要注意规范程序,保证《廉政合同》签订和履行的严肃性。对在推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,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